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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三支一扶考试_时政刑法备考

云南华图教育 | 2021-05-3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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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刑法

  第一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的不一定是犯罪,犯罪 的一定是违法。

  (二)犯罪的特征

  1.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犯罪。

  3. 应受刑罚惩罚性

  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 自然人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状态问题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其他问题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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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 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三)犯罪客体

  1.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说法益。客体是集合名词,是广义性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 XX 权。如偷手机的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财产权,拘禁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自由权。犯罪对象 v.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

  2. 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2)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按照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可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指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4.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 概念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 概念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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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1. 犯罪预备的概念

  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2. 犯罪预备的内容

  (1)犯罪动机;(2)已经做好犯罪准备;(3)被动停止犯罪行为;(4)尚未着手

  3.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1. 犯罪未遂的概念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

  2.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能达目的而不欲)

  2.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3.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商场中盗窃马某手机等财物时,被马某当场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A

  第二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 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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