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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三支一扶招募27岗位_民法相关备考资料

云南华图教育 | 2021-05-3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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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起始时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死亡时间证明顺序: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时间→其他证据。

  3.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分类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①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7

  B.8

  C.10

  D.12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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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生效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标的确定及可能。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 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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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 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以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必须是有偿行为;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4.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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